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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:南水北调工程先治污后通水

国务院:南水北调工程先治污后通水
  2月28日,国务院公布《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,要求南水北调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、先治污后通水、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。 
  《条例》指出,国家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、调水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、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,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安 全。 
  国务院表示,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;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。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省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。 
  针对水质的保障问题,《条例》提出对水质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。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,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,东线工程干线、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。 
  《条例》还对沿线的餐饮及港口提出要求。其中,丹江口水库库区和洪泽湖、骆马湖、南四湖、东平湖湖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;在规定河道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,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、收集上岸,不向水体排放;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和运输危险废物、危险化学品的船舶,不得进入上述河道,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。 
  另外,国务院要求受水区省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、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,淘汰、限制高耗水、高污染的建设项目。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。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,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,禁止取用地下水。